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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1-0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科技部关于印发〈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及公布首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名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6〕231号),加快我省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做好省级众创空间管理和服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范围内创办,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为创业者提供的低成本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  支持鼓励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河南省众创空间建设分为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校、其它运营服务机构建设的众创空间和以省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为依托建设的专业化众创空间两类。  

第五条  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校和其它运营服务机构建设的省级众创空间,分为技术支撑类、投资驱动类和综合类三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依托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管理。

2. 具有与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团队和工作人员,其中大专以上人员不低于70%。

3.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自有或租赁,其中属租赁的租赁期不少于5年)、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网络,拥有可自主支配的为创业者提供的低成本工作空间、社交空间和培训场所(总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

4. 服务主题明确,科技创新创业内容充实,规划合理,具有为创业者提供工商注册、财会管理、法律服务等基础服务能力,定期举办项目发布、路演展示、培训沙龙、运营提升、融资对接等各类创业交流活动。

5. 众创空间内部财务管理规范。有依托单位的众创空间,建设运营的财务应单独核算。

6. 属科技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建设条件。

1. 技术支撑类:应具备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开源软件、生产加工设备、试验仪器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开发、产品工艺设计、技术检测、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运营、产业链对接等专业技术服务。

(1)自有或租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专业设备、开发测试软件总价值不低于50万元。

(2)年度服务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数量不少于30个,成功孵化案例不少于3个。

2. 投资驱动类:具有众创空间管理机构设立或主导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可自主支配),不少于3000万元;经常开展聚集天使投资人和投资机构的路演活动,为创业企业提供周转金或股权融资服务。

(1)年度服务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数量不少于30个,成功投资案例不少于3个。

(2)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全职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 综合类:兼具技术支撑类和投资驱动类特征,具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服务主题,积极开展路演培训、创业训练等活动。

(1)年度服务企业和团队数量不少于100个,成功孵化案例不少于5个。

(2)运营团队具有高级职称人员5名以上、2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专职培训人员或投资专家。

第六条  依托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省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条件

1. 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大型科研院所或新型研发机构,在国际或国内同行领域中有较高的竞争力,有良好的信誉度和较高的品牌影响力。

2. 建设有相关技术领域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3. 近三年经营业绩良好,市场发展前景好。近三年内运营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4. 制定有完整独立的创新创业服务管理制度(财务、人事和目标管理制度)和激励政策。

(二)建设条件

1. 配套支持全程化。可为创新创业者(工匠、创客和小微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知识产权、专利标准、中试生产、产品推广等研发、制造、销售相关服务,实现产业链资源开放共享和高效配置。

(1)具备相对独立、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免费或低成本为大工匠、创客团队或上、下游相关小微企业提供入驻的物理空间;具备完善快捷的办公信息化条件和功能较完备的各种硬件设施。

(2)建设有开放性公共技术创新平台,拥有创新创业所需的专业化研发、试制及检测用仪器设备。

2. 创新服务个性化。通过整合专业领域的技术、设备、信息、资本、市场、人力等资源,及时为创新创业者(工匠、创客和小微企业)提供更高端、更具专业特色和定制化的增值服务。

(1)围绕所在行业编制有清晰的创新创业发展规划,制定有后三年创新创业服务目标;具备较强的产业创新链整合能力,专业特色突出,具备为产业内上、下游创新创业者提供定制化增值服务的能力。

(2)近三年累计服务和孵化企业(或工匠、创客团队)数量在50家以上。

(3)有成功孵化服务案例3家以上,服务对象技术进步、知识产权获取或新产品开发方面的成效明显。

3. 创业辅导专业化。通过凝聚一批熟悉产业领域的创业导师和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加适合产业特点的创业辅导服务,提高创新创业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培养更多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人才。

(1)成立有专门机构负责专业化众创空间的运营,由依托单位高管担任负责人;有一支不少于10人的专门管理和运作团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不低于70%。

(2)建立不少于5人的创业导师(大工匠)队伍,对创新创业活动进行辅导培训,定期举办有一定数量规模的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章 备案和管理

第七条  申报主体进行自我评价,填写《河南省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提供申请材料。依托高校建设的众创空间由高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由省教育厅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书面推荐文件;其它区域建设的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级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书面推荐文件。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定期组织省级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的评审备案,达标一批,备案一批。对经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纳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对达到国家级众创空间条件者,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向国家科学技术部推荐备案。

第九条  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单位,对日常开展的各项企业孵化成果和创业培训、路演活动,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赛事、经营模式创新等活动,应及时认真做好登记和宣传。积极做好年度统计工作,与日常开展活动登记一并作为省级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条  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对省级众创空间实行年度评价和动态管理,把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初创企业存活率等作为重要评价考核指标。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省级众创空间,其年度考核应严格划定范围,单独进行,不重复交叉。对于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众创空间,取消其省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工作指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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